政治雷達法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第15條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15條

為辦理本辦法補助業務所需申請人家庭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或委任之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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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