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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領取生活扶助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九百元。 前項扶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補助金額,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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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