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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第8條

第四條使用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強制執行文書者,得以書狀向執行法院陳明終止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文書。 前項終止使用,於陳明狀送達執行法院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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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