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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2條

強制工作處所之作業,除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外,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處分人將來之生計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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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