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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直接承保業務、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以下簡稱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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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