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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應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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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