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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證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證號碼、條碼及換(補)發字樣。 二、保險人名稱、地址及二十四小時免費服務電話。 三、保險期間。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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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