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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申請換(補)發: 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 二、保險證遺失。 三、過戶。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異動。 換(補)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保險證換(補)發時,應檢還原保險證並填具申請書。 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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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