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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 第13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費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之保險費率計算之。 被保險人中斷投保時,該違規肇事理賠等級以最後一次投保等級為準;若最後一次投保期間不足九個月時,該期間內無肇事理賠紀錄,不予計算,仍以其再上一年度之等級為準;如該期間內有違規肇事理賠紀錄時,則應加計該紀錄以計算其係數及適用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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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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