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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2條

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行會計制度之會計項目項下,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分別按簽單年度,訂定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於會計項目下立於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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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