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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第6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6條
保險人處理賠案所可能產生之下列費用,應以處理費用核銷之: 一、照相、複印費用。 二、電話、郵資等費用。 三、差旅費。 四、勘驗傷亡費用。 五、其他合理且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除部分照相、電話、差旅費用不易按件分攤者外,其餘處理費用均按件分配。 保險人處理本保險賠案有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第一項費用應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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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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