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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5條

保險人應就本保險各種保險服務費用區分為直接費用及共同費用分攤。 直接費用係指專屬經營本保險所發生可直接歸屬之費用;無法直接歸屬於本保險之費用而需與其他保險共同分攤者稱為共同費用。 保險人應將共同費用分攤方式納入內部管理系統並作成紀錄,於編列報表時,確實計算本保險之共同費用。 前項分攤方式應符合一致性原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保險人提供分攤方式。 本保險推廣費用、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查詢服務費用及資訊傳輸費用四項,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分別以下列明細項目及應付費用入帳,並於支付時沖銷之: 一、推廣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廣告費-強制險推廣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二、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研究發展費-強制險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三、查詢服務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郵電費-強制險查詢服務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四、資訊傳輸費用應以保險服務費用-郵電費-強制險資訊傳輸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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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