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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其交易行為及購買成本 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 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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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