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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影視廣播事業及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訂購當 時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本辦法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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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