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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
› 第11條
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 第11條
鄉 (鎮、市、區) 公所於接獲戶政事務所有關役男遷出 (入) 通報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異動連繫,由遷出地鄉 (鎮、市、區) 公所於二日內,主動向遷 入地鄉 (鎮、市、區) 公所移送兵籍資料。 二、遷入地鄉 (鎮、市、區) 公所逾十五日仍未接獲前款兵籍資料,應即 向遷出地鄉 (鎮、市、區) 公所索取兵籍資料。 前項異動連繫案件,於文到二日內填發役男異動管理通知,經確定列額及 除額,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登錄,並通報各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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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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