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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 第12條

役男於徵及齡前行方不明,致未能辦理徵兵處理者,鄉 (鎮、市、區) 公 所應列冊送當地警察機關辦理查註。 鄉 (鎮、市、區) 公所對未列查尋人口案號者,應即通知役男家屬速向警 察機關報案查尋;經查知其行方者,應即補辦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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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