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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 第13條

役男於徵兵及齡之日起,居住處所遷徙不報或申報不實,致行方不明無法 辦理徵兵處理者,應由鄉 (鎮、市、區) 公所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理,其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嫌者,移送法辦。 役政人員,應隨時檢查核對,追蹤清查。其有不盡職責致影響徵兵處理者 ,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查究責任,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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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