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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 第8條

經徵額歸列之役男,因死亡或經死亡宣告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戶籍 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應註銷徵額,並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 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者,由原徵額地保留徵額,入境時應持 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設籍並辦理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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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