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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 第15條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交由各村里幹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二、依前款之調查結果,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二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三、對顯著不合申請服替代役案件,得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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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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