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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原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核,原鄉(鎮、市、區)公所查實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 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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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