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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 二、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緩徵事故於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或具前項第二款資格,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者,不受前項不得申請之限制。 第一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如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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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六項及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服替代役之申請及甄選作業程序如下:一、核定員額:主管機關於每年二月底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替代…第4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及甄試順序如下:一、宗教、家庭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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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