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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及甄試順序如下: 一、宗教、家庭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五條規定,或因家庭狀況合於第十一條規定而申請者。 二、專長資格: (一)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二)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三)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三、志工資格: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 四、一般資格:役男不具前三款所列資格而申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之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志願備選一般資格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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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主管機關收到前條陳報之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專長資格申請案:(一)以具國家考試及格合…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六項及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一、有緩徵、申請…第3條服替代役之申請及甄選作業程序如下:一、核定員額:主管機關於每年二月底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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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