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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7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宗教信仰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於五日內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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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