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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5條

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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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