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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第14條

役男申請區劃補充兵役時,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申請,如逾 期申請者,應提出正當理由,經鄉 (鎮、市、區) 公所調查屬實後,准予 補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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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