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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第15條

鄉 (鎮、市、區) 公所受理申請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區劃補充兵申請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及證件 (明) 交由各村里 幹事,實地調查其家屬人口、年齡、過去職業、身體健康情形及現在 有無工作、家庭收入與生活環境等。 二、役男及其家庭之財產收益及工作收入有關證件 (明) 等資料,由鄉 ( 鎮、市、區) 公所主管役種區劃業務人員逕向財稅、地政、經建、農 會等有關單位調查核對校正。申請表內右下欄,由有關單位審核蓋章 (或摘列覆文內容) 。 三、綜合役男申請資料及村里幹事調查情形,得向當事人或其他有關機關 (含他鄉、鎮、市、區) 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四十日內, 將其各種調查審核表連同有關資料及證件 (明) 轉報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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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