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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第2條

役種區劃,除體位及超額區劃依照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外,其適服常備兵役之役男,因家庭經濟狀況區劃補充兵役者,依本標準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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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