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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第5條

役男家庭狀況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區劃為補充兵: 一、役男家屬,均年逾六十 (女性五十五) 歲或未滿十八歲,或年滿十八 歲至六十 (女性五十五) 歲,合於殘廢痼疾認定標準表 (如附件二) ,具有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種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三、三 -一) 而無工作收入者。 二、役男全年工作收入在當地全家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以上,而由役男負   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其工作期間於申請時已逾半年者。但其原負 家計主要責任之家屬因於半年內發生死亡、殘廢事實,自該事實發生 即由役男負家計主要責任者,不受工作期間之限制。 三、役男及其家屬之自用住宅未達房屋納稅起徵點,且除該自用住宅及其 建築基地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雖有其他不動產但確無使用收益價 值或其他動產及收益未達相當數額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軍 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就實地情形適時訂定,報內政部核備實施。 第一項第三款之相當數額動產及收益標準,由內政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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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