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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第7條

左列役男親屬,應列為役男之家屬範圍: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役男年滿十八歲以前,已經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 親。 前項所列親屬,已被救濟機關或育幼院收容者,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均不得列為役男扶養家屬範圍。 歸國僑民役男以其在國內家庭人口狀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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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