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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1條

為加強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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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地方檢察署對於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依左列規定督導律師公會加強推行:一、律師公會應在該會醒目處…第3條地方檢察署應會商轄區內縣(市)政府、縣市警察局,轉知各區鄉(鎮、市、區)公所、各警察分局或派…第4條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月派員前往考察一次,調閱有關文卷及簿冊,發覺…第5條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承辦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半年詳加考核一次,並將辦理情形列冊層報法務部備查…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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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