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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49條

第 六 章 律師事務所
獨資及合署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使用之名稱或標示,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者,事務所全體律師應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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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三、合夥律師…第50條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合夥人姓名;合夥人有變更時,亦同。全國律師聯合會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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