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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50條

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合夥人姓名;合夥人有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就前項申報事項為適當之揭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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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