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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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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律師申請聘僱或展延聘僱外國人之許可,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第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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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