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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 第14條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4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評估報告。 前項風險評估報告之製作及更新,應考量委任人身分、委任案件類型、交易型態、地理風險、交付管道、商業慣例及其他與風險相關事項。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法務部查核之期程,提供第一項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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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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