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 第15條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5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督促其事務所內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