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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24條

編入小組之後備軍人,具有左列情事者,得依照兵役獎懲實施辦法及行政 執行法有關規定,予以獎懲: 一、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應受獎勵: (一) 後備軍人能按時出席小組會議,且有卓越之建議或對互助與服務具 有重大貢獻者。 (二) 小組長能按時召開小組會議,著有績效者。 (三) 輔導人員按時出席指導小組會議,並能促進後備軍人砥礪德行進修 學術者。 (四) 鄉鎮市 (區) 公所兵役人員,對編組異動,資料彙報,均能按時辦 理且有成效者。 二、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受懲罰: (一) 後備軍人無故不參加編組或不依時出席小組會議者。 (二) 小組長不按時召開小組會議者。 (三) 輔導人員不按時出席指導者。 (四) 鄉鎮市 (區) 公所兵役人員辦理編組異動、資料彙報不力者。 三、後備軍人無故不參加小組訓練活動者,經依兵役獎懲辦法懲罰後,仍 然不到者,得經鄉鎮市 (區) 公所列冊送請團管區實施點閱召集,再不到 者則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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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