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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19條

後備軍人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會費:依後備軍人會會章繳納之。 二、會員樂捐:會員得依其財力及愛護團體之熱忱,在會費之外自動捐助 。 三、政府補助:國防部及省 (市) 縣 (市) 政府對各後備軍人會,應按月 核撥補助費;其補助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四、後備軍人會為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或會員災難救濟,得向外發動捐募。 但須先行擬具辦法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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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