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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18條

中央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得視必要,由國防部核准後,召集全國後備軍人 代表大會。 省 (市) 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得視必要,轉報國防部核准,召集轄區後備 軍人代表大會。 後備軍人代表大會召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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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