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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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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21條
第 六 章 附則
後備軍人會有違反本通則之規定者,主管官署得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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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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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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