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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21條

第 六 章 附則
後備軍人會有違反本通則之規定者,主管官署得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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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0條國防部及省(市)縣(市)政府對後備軍人會補助費,應編列預算,後備軍人會對經費開支,除經監事會…第22條縣(市)後備軍人會會址得設於縣(市)政府內。第23條後備軍人會應訂立會章,呈報當地政府備案並分呈同級管區。第24條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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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