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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24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0條國防部及省(市)縣(市)政府對後備軍人會補助費,應編列預算,後備軍人會對經費開支,除經監事會…第21條後備軍人會有違反本通則之規定者,主管官署得予以左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第22條縣(市)後備軍人會會址得設於縣(市)政府內。第23條後備軍人會應訂立會章,呈報當地政府備案並分呈同級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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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