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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第 三 章 通報列管
離營電子兵資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審核無誤後,由國防部離營報到系統線傳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戶役政資訊系統)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 戶役政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應線上自動通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別變更後,傳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 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後,應轉傳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由該部於每月一日、十五日彙製列印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現役轉備役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及不能離營人員名冊,轉送或線傳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管制離營人員狀況。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現役軍人經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一、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

「通報列管」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後備軍人離營通報相關資訊系統傳輸及執行作業,由國防部與內政部密切協調辦理。第1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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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