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 第36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主辦,地方政府協辦,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