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 第46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女性軍官、士官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機關。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後備役者,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別資料變更,兵籍資料轉移各司令部存管;其退伍後志願入營服役者,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經國防部或原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並將其兵籍資料轉移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後備軍人管理及召集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