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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9條

後備軍人各管理機關為瞭解後備軍人在鄉狀況,得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有關機關實施訪問或連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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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