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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7條

後備軍人依前條所定管理事項,有下列義務: 一、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 二、入出國申報。 三、身家狀況變更申報。 四、接受體格檢查、訪問、調查。 五、參加後備編組、訓練、教育。 六、其他異動事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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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