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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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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4條
委員及顧問團之研究發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組訓顧問(以下簡稱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輔導組織、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興革意見。 二、後備軍人動員、管理與服務工作之研究及發展。 三、協請法人、團體或地方人士,支援推展後備軍人動員、管理及服務工作。 四、協助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推展後備軍人各項活動。 五、協助辦理全民國防、災害防救、國軍人才招募及其他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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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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