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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應考人體格檢驗標準 第2條

後備軍人在體格檢驗時,無左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予應考: 一、一目全盲、一耳全聾、一手全失、癱瘓、及殘廢等致不能服務。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痊癒者。 三、精神異常、語言知覺機能顯著障礙、痳痺、癲癇、及發作性精神系疾 患者。 四、不治之四肢疾患,其程度深重,妨礙工作者。 五、惡性腫瘍 (腫瘤) 或過大之良性腫瘍 (腫瘤) 妨礙工作者。 六、患嚴重心臟疾病。如各種心瓣膜異常、心肌梗塞症等,不易治療,致 妨礙工作者。 七、患有梅毒未經有效治療者。 八、患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痳瘋病者。 九、有其他重症疾患不易治癒,致不能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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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