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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列案管理,並依病情定 期予以訪視、安排接受診治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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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