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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當 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告時,應依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一、填列傳染病個案報告單。內容應包括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檢驗日期、確認 日期、檢驗確認單位、感染危險因子及求診治療經過等資料。 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經確認發病時,應另行填列後天免疫缺乏症 候群個案報告單。內容應包括患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 、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住居所、發病地點、發病時間、求診治療 經過、臨床症狀、檢驗時間與結果、感染因素及感染源或接觸者等詳 細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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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