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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 二、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三、其他獎勵方式。 本辦法所定補助,依提供之服務,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依自籌款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二、無自籌款情形者,其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補助之項目,包括提供服務所需之人事、業務、設施、設備或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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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